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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材料: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要求的有关禁令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1日   阅览量: 191

                        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要求的有关禁令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2015年6月29日(6条)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2014年7月8日(6条)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2014年1月11日(10条)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合教〔2018〕54号,2018年3月16日(13条)
    1.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言行。
    2.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参与黄赌毒活动。
    3.违反教育等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
    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5.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迫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
    7.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或接受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8.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并按名次排座位等方式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9.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10.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
    12.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申报、晋职晋级、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13.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2014年10月9日(高校教师“红七条”)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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